伍淑杰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原居民遗产纠纷案--律师见证的遗嘱被判决无效
来源:伍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1
浏览量:2802

         【案情】

被继承人于2009年、2011年相继去世,随后长子拿出一份后去世的被继承人(父亲)于2010122日订立的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深圳某律师事务所两律师共同见证并出具形式完全合法的见证书,随后按照遗嘱内容对父母共同遗产进行了明显带有“重男轻女”落后思想的分配。该遗嘱从形式上看合法,初步分析最多也是涉及被继承人(母亲)个人遗产的部分属无效处分,经同行众多资深律师探讨均认为该遗嘱仅属部分无效,不能起诉确认遗嘱无效,但本律师经充分研究后还是提出了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这个提法主要考虑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诉讼策略问题,因为深圳原居民所有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不是公司法所确立的合法形式,各级法院均不对该股权利益作具体的司法审理)

【代理词】

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伍淑杰律师就XXX诉XXX等四人遗产继承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分配遗产时所依据的遗嘱依法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1、遗嘱所处分的遗产属无处权分。因为涉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虽然是以被继承人甲(父)或被继承人乙(母)名义设立或拥有,但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不论以夫或妻一方名义设立或拥有,未进行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夫妻一方去世后未作出遗产处分前,该所有财产的属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先去世一方未立有任何遗嘱,则对该财产的有权处分人为法定继承人,也即只有五个子女和丈夫共6个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作出遗产分配后,相关财产属性才发生变化。由于本案遗嘱所涉财产未经该程序,故被继承人(父)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夫妻名下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而并非部分无效。

2、该遗嘱中的见证人XXX、XXX所作出的见证行为无效。XXX和XXX是专业律师,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谨慎审查并提供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作为执业律师的见证人应当知道被继承人(父亲)仅有权对其个人财产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XXX、XXX二律师在进行该项见证业务时应该对立遗嘱人提出合法性建议,否则应拒绝见证。因此XXX、XXX二人所作的见证行为因不具有合法性而无效。

2、该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不具有真实性。依《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由于XXX、XXX二律师的见证行为无效,且未在遗嘱正文页亲笔签名,故XXX、XXX不能成为该遗嘱的有效见证人,而其他在场人中均属利害关系人,这不符合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的法律规定,且该遗嘱中没有明确代书人,所有签名均没有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属92岁高龄,次年即去世,其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严重存疑。在遗嘱中的签名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二、原告XXX对被继承人生前给予较多生活照顾和病痛护理,依法应多分得遗产。(略)


【法院判决】判决如下:

一、XXX于2010年X月XX日订立的《遗嘱》无效;

二、原告XXX应分得遗产X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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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伍淑杰
  • 执业律所:
    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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